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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镇潜力村金鸡山。
法定代表人:湛维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豹诚跃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建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豹诚跃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建设公司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相应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新豹诚跃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8158120174201030000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豹诚跃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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