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07号-115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调查提交证据,申请回避,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鉴定,代为签收和签署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申请执行。被告:湖北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向阳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
原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武汉新荣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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