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福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夏宗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5元,减半收取计8772.5元,由原告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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