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福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86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新泽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照银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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