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
徐炎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财政局
徐国林(湖北黄石天诚法律服务所)
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炎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财政局。
代表人姜笑山,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林,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财政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汉新广美广告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冕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田超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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