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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捷晶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捷晶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路15号岭秀华庭1栋1单元1009室。法定代表人:付桂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孱陵工业园孱陵大道副6号。法定代表人:万俐。

原告武汉捷晶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雄祥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捷晶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捷晶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捷晶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武汉捷晶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鹏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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