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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创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猫山井1号。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益,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创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白浒镇村。法定代表人:邹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敏,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周政启,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创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泵业公司)、原审被告周政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上诉人振业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振业建设公司与创通泵业公司就本案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2995元,减半收取26497.5元,由上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文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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