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房尚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2单元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军、刘华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国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王艳芳、徐贤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房尚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房尚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4元,减半收取4207,由原告武汉房尚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启波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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