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惠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妙墩路17号天仙大厦2单元2301、2302、2401室。
法定代表人夏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昌华,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70元,武汉惠某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汪书力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代绍娟
书记员: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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