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惠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惠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妙墩路17号天仙大厦2单元2301、2302、2401室。
法定代表人夏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昌华,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70元,武汉惠某药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汪书力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代绍娟

书记员:张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