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蒋红(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
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代表人孙文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红,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宜昌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祥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程祥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诉称:2012年6月15日恒达宜昌分公司与富程祥云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总价款8万元。
该项工程富程祥云公司已付5.6万元,欠付2.4万元。
2012年7月11日双方签订了《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工业园园区3-11#--3-15#室外消防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该项工程款富程祥云公司已付97673.1元,欠付122249.9元。
2014年7月14日双方签订了《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区魔芋基地消防泵房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总价款24.5万元。
该工程至今未给付工程款。
2013年6月22日恒达宜昌分公司投标富程老年病医院消防工程,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后未中标,至今富程祥云公司未退还保证金。
现恒达宜昌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富程祥云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合计537335.18元及保证金1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2年6月15日恒达宜昌分公司与富程祥云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总价款8万元。
2012年6月22日《开工令》一份,证明富程祥云公司就物流基地3-11、3-12车间室内消防工程下达开工通知,并约定工期为30天。
《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由武汉恒达公司承建的工程经富程祥云公司验收合格。
2015年1月21日《结算表》一份,2014年11月18日富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部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一份,该项工程富程祥云公司已付5.6万元,欠付2.4万元。
2012年6月30日《开工令》一份,开工时间2012年7月1日,证明富程祥云公司就该项目下达开工通知,并约定工期为180天。
2014年12月29日富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部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造价为976640元。
《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该工程经过了富程祥云公司的验收,该工程款富程祥云公司已付930554.72元,欠付46085.28元。
证据三、2012年7月11日恒达宜昌分公司与富程祥云公司签订的《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工业园园区3-11#--3-15#室外消防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合同关系。
2012年7月18日出具的《开工令》一份,证明富程祥云公司就该项目下达开工通知,并约定工期为60天。
2015年1月23日富程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部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造价为219923元。
《竣工验收单》一份,证明该工程经过了富程祥云公司的验收,该项工程款富程祥云公司已付97673.1元,欠付122249.9元。
证据四、2014年7月14日恒达宜昌分公司与富程祥云公司签订的《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区魔芋基地消防泵房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总价款24.5万元。
2014年10月22日《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园区魔芋基地消防泵房设备安装工程结算书》一份,《工程款支付申请》一份,2014年10月29日《工程款支付审核签证单》、《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调拨单》各一份,证明富程祥云公司至今未给付该项工程款24.5万元。
证据五、2013年11月22日富程祥云公司出具的富程老年病医院消防工程投标保证金《收据》、《银行回单》各一份,证明恒达宜昌分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6月3日《资金调拨单》、《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审核签证单》、《工程款支付申请》各一份,证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富程祥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与被告富程祥云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应依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恒达宜昌分公司已全面履行义务,富程祥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额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及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恒达宜昌分公司要求富程祥云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富程祥云公司收取恒达宜昌分公司投标保证金后,恒达宜昌分公司未中标,富程祥云公司依法应返还该保证金,其长期占用该保证金不退还属不当得利。
恒达宜昌分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程款合计437335.18元。
二、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4元,减半收取4587元,由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恒达宜昌分公司与被告富程祥云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应依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恒达宜昌分公司已全面履行义务,富程祥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额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及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恒达宜昌分公司要求富程祥云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富程祥云公司收取恒达宜昌分公司投标保证金后,恒达宜昌分公司未中标,富程祥云公司依法应返还该保证金,其长期占用该保证金不退还属不当得利。
恒达宜昌分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程款合计437335.18元。
二、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4元,减半收取4587元,由被告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柴衷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