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方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德公司)与被申请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华某公司未支付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348.3333万元,共计1948.3333万元。2017年10月18日,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对华某公司享有的债权1948.3333万元转让给恒利德公司,现因被申请人华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荆州沙北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00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xxxx030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荆州沙北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0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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