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恒信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紫菘民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武汉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海容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24号卓刀泉科技大楼4058室。
法定代表人:田真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信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海容基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信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信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信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0元,由原告武汉恒信楚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友
书记员: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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