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米兰苑2栋。
法定代表人:陆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谨,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玮,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小区四期38-1503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以便于双方继续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