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米兰苑2栋。
法定代表人:陆宝华。
委托代理人:苏谨,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登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登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以欲与被告肖登峰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灵芝
书记员:马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