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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米兰苑2栋。
法定代表人:陆宝华。
委托代理人:苏谨,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玮,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通过与被告张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力

书记员:肖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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