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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德顺纸业有限公司、葛连山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德顺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连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立案、办理公告,签收法律文书等所有事项。

申请人武汉德顺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面号码为:4020005125962517(出票日期2015年8月7日,票据到期日2016年2月7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湖北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孝感一分公司,付款行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德顺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德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小华

书记员:张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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