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刘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42号。
法定代表人:冯庆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42元,由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42元,由原告武汉得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家斌
审判员:肖有武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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