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
熊振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湖北思某信息技术学校
朱宏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弘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冉,校长。
委托代理人熊振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思某信息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文珠穆,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湖北思某信息技术学校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弘某软件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陈燕平
审判员:李培民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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