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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
法定代表人熊钢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谢如东,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仲裁字第00302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0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能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24号楼一单元401室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305681元。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24号楼一单元401室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305681元。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书记员: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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