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广达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正,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达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广达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达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广达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武汉广达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香玲
书记员:况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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