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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连彬,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西永悦,该公司法务部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广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齐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缪冬琴、人民陪审员邓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连彬、西永悦、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姜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力:1、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向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出让所属辖区内北二号路以北、北四号路以西月1400亩国有土地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建设用地,其中一期项目用地约573亩,实际出让面积在符合规划和国土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以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图核定的面积为准;2、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一期出让给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约573亩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金标准为11.2万元/亩,总计出让价格约6417万元。上述土地出让价格为包干价,含办证费、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房屋拆迁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平整费等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上述土地出让事宜,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与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为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预留项目二期建设用地,预留期三年;4、为支持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加快发展,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自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入区企业缴税之日起,从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入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葛店开发区留成部分中,累计安排1833万元给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作为生产发展基金;5、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完成一期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和土地平整工作,在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提供按规划确定的标高平整完好的土地供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使用,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进场施工;6、项目的建设用地按总体规划一步到位、分期分步实施;7、根据鄂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30号的精神,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外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事宜,包括:(1)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征地、拆迁工作及费用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铁路建设及费用由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负责;(2)天然气: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天然气企业将管线连通到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用地红线以内1-3米;(3)二氧化碳: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工业气体生产企业将管线连通到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用地红线以内1-3米;(4)生活用水: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连通到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用地红线以内1-3米;(5)蒸汽: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集中供热企业将管线连通到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用地红线以内1-3米;(6)软化水: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尽力协调供给,在此前提下仍不满足需求时则由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自备;(7)供电: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满足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要求的双回路供电线路接至项目用地最邻近的主干道边缘;(8)消防:本工程外部消防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考虑,其能力需满足消防要求;(9)道路:基地外围道路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并能满足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建设及原料、产品进出需要;(10)排水主管: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连通到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的红线内主干道接口处;(11)简易码头:由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做好审批工作,建设工作及费用由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负责;8、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在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进出前提供能稳定供应的施工用电、用水,完成道路并在施工边界3米处设置保安室。确保施工安全;9、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助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各项手续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因此影响到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项目的实施或发展规划时,则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可就合同的有效性与葛店开发区管委会重新商议,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对不再履行合同不承担相关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已经投资的部分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应予退还或合理补偿;10、对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入区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给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11、根据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的要求,负责做好金融服务和建筑服务的协调工作;(二)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认同葛店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环境条件和优惠政策,同意在葛店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投资兴建50万吨焦油深加工项目:1、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在湖北省葛店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相关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和纳税;2、项目投资不少于70000万元,并承诺第一期项目2010年6月前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17个月;3、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注册一周内,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一次性向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土地款70%,余款在土地挂牌时付清,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三)合同争议和处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有关调解机关主持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履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四)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支付首批土地出让金后生效;2、本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或解除;3、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双方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变化协商办理有关事宜;4、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生效后,就合同的个别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变更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附于本合同项下,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010年4月28日,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通过武汉聚焦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汇款44919000元。
2010年11月1日,武汉聚焦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发出《联系函》,内容为:“我公司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现已开工,将于明年12月底投产,根据国家相关环保政策要求,我公司厂区周边一公里内不得建居民区,已有的居民区一律要搬迁,在我公司进行项目选址安全评价时,贵委也做了搬迁的承诺,但现在我们了解到贵委的规划情况是要在4#路以东距我公司厂区不到200米的地方新建居民小区(阳光香榭),为此,我公司郑重提出,希望贵委停止这一行为,否则,以后我公司建成后因安全、环保间距不够导致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所造成的损失及投产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由贵委负责”。
2010年11月2日,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向湖北省环保厅出具《承诺函》,内容为:“武汉聚焦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与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正式取得投资合同,拟投资7亿元,兴建5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目前该项目进展顺利,公司注册、税务登记等前期工作已完成,正在进行安评环评以及场地平整工作,即将开始主体工程建设。根据环保设计的要求,测算出该公司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公里,该范围内不允许有居民区。目前,处在该范围内的居民涉及姚湖、张铁、车湾廖三个村组,月1500余户居民,共6000余人。位于三王村的还建小区正在设计,大湾社区的还建小区已进入施工阶段,有的已建成,待建成后即可全部搬迁。我们承诺: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该还建小区的建设,并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完成该公司周边1公里范围内居民的全部搬迁工作,保证不影响该公司的项目推进进度”。
2010年12月14日,武汉聚焦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发出《联系函》,内容为:“我公司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现已开工,将于明年12月底投产,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政策要求,我公司现正在按国家相关政策开展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价,贵委也要求该项目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为支持该项目建设,贵委为此出具了对不符合间距的周边居民小区的拆迁承诺函,我公司对此表示感谢,同时我公司希望贵委能严格按此承诺执行,否则,以后我公司建成后因安全、环保间距不够导致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所造成的损失及投产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由贵委负责”。
2010年12月29日,武汉聚焦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发出《联系函》,内容为:“我公司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现已开工,将于2011年12月底投产,我公司现正在按国家安全、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价,贵委也要求该项目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为支持该项目建设,贵委为此出具了对不符合间距的周边居民小区的拆迁承诺函,我公司对此表示感谢,同时我公司希望贵委能严格按此承诺执行,否则,以后我公司建成后因安全、环保间距不够导致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所造成的损失或投产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由贵委负责”。
2011年2月18日,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向鄂州市委、市政府递交联焦政文(2011)3号“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的紧急请示”,请求解决下列问题:1、根据国家规定,新建厂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居民区,处在该范围内的姚湖、张铁、车湾廖三个村组约1500余户需按承诺时间搬迁完毕;处在该范围内的“光谷新城”、“绿苑星家”、“城市之间”、“阳光香榭”、“祥达锦苑”、“昊城景都”、“领秀东城”7个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按项目建设要求需于2011年3月31日前拆除完毕;2、请按国家规范,根据合同约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确定铁路建设方案及费用的落实;3、请按双方约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解决土地使用证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报告,以便于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2011年4月1日,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向鄂州市委、市政府递交联焦政文(2011)5号“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撤资的请示”,内容为:我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向鄂州市委、市政府发出《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的紧急请示》,要求2011年3月31日前解决厂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拆除、铁路专用线建设方案及费用落实、办理土地使用证三大问题。贵市也曾组织由各局各部负责人督促协调,但时至今日,没有一个问题得到最基本的解决。从各级领导及环评公司在现场了解的实际情况看,该区目前已根本不具备建设化工企业的最基本环境条件。我公司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放弃在葛店经济开发区建设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重新选择地址,并请批示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投资合同书》第二章第三条第九款的要求,于2011年6月30日前退还我公司支付的土地预付款4491.9万元”。
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向鄂州市委、市政府递交联焦政文(2011)5号的同时,还将该文抄送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11年8月11日,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向鄂州市委、市政府递交联焦政文(2011)11号“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放弃在鄂州市建设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的报告”。
2012年8月8日,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与绿野资本集团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将本案所涉土地出让给绿野资本集团建设“亚马逊中国电子商务配送中心”。
2013年1月5日,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向葛店开发区管委会递交联焦政函(2011)3号“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返还土地预付款的函”,内容为:我公司于2008年初,就100万吨焦油深加工项目在葛店开发区的建设与贵委合作。在双方共同努力下,2009年4月开展环评工作;2009年9月,贵委向省环保厅出具了规划采取边界1000米范围内现有居民拆迁等内容的《承诺函》;2010年3月23日签订了《项目投资合同书》;2010年4月开展三通一平工作。鉴于项目前期合作良好,工作进展顺利,我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由当时在葛店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向贵委支付了土地预付款4491.9万元。随着项目的推进,影响项目实施的关键性问题日益突出,在规划化工区边界1000米范围内,周围居民不仅没有拆除而且还陆续建设了“光谷新城”、“阳光香榭”、“昊城景都”等三个商品楼盘,王家湾村也没有全部拆迁。经我公司多次发函交涉,鄂州市领导也多次协调,均未取得实质性效果。鉴于此种状态无法通过国家严格的环评,同时已严重影响项目的进度,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公司十分遗憾地终止了该项目在葛店的继续推进。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的土地预付款至今已逾两年半没有归还。国家审计署对武钢进行的审计中将其列为重点整改项目。该项目作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未按期建设投产,对我公司提出了批评,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根据《项目投资合同书》第二章第三条第九款明确要求,贵委应退还我公司土地预付款4491.9万元及利息455.79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本案的定性;(二)《项目投资合同书》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三)4491.9万元土地预付款应否返还及利息的承担。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定性。基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书》,根据该合同要求,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支付了土地预付款4491.9万元,但由于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环评安评未获得通过等原因,该项目实际并未实施,后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又与绿野资本集团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的案由应适用上一级案由,即合同纠纷。
(二)关于双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在与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573亩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款6417万元的70%,即4491.9万元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武汉聚焦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汇至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履行了《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的付款义务,但因其50万吨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的环评未获得湖北省环保厅的审查通过,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在2011年4月1日向鄂州市委、市政府递交联焦政文(2011)5号“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撤资的请示”,同时还将该文件抄送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该文件中明确表示“放弃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返还土地款”,且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在原告方放弃该项目后,于2012年8月8日与绿野资本集团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将本案所涉交给绿野资本集团建设“亚马逊中国电子商务配送中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书》已无法履行,故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请求解除《项目投资合同书》应予支持。
(三)关于4491.9万元土地预付款应否返还给原告方及利息的承担。因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放弃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后,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将该幅土地出让给绿野资本集团,并从绿野资本集团手中收取了土地出让款,故对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交付的4491.9万元土地款应予返还。根据《项目投资合同书》的约定,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的各项审批手续应自行完成,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仅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未举出充足的证据证实环评未获得通过是被告方原因造成的,故对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请求的利息116076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与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50万吨焦油加工项目环评未获得通过,原告武汉平煤武钢焦化公司放弃了该项目,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收取的土地出让款应予返还。因被告葛店开发区管委会未提起反诉,故对其抗辩的损失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3月23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书》;
二、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款44919000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88元,由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993元,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66395元(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支付给原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齐志刚 审 判 员  缪冬琴 人民陪审员  邓 睿

书记员: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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