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帝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帝某小区。
法定代表人:雷汉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超、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焕瑜、张磊,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赢。
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136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原告武汉帝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谢某某存款1,333,486.03元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二、将担保人雷汉池的银行存款1,733,532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小培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 沈雅婷
书记员: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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