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15号。
负责人:杨昌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涉及工程结算问题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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