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满庆,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科,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第00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随州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姚仁友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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