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金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王路滨湖租赁市场22号。
经营者:田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峰、韩颖,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邓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琴,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邓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陈迪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担保人:田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大道46号丽岛漫城3栋2单元905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担保人:吕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258号4栋1单元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武汉市青山区金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张某、邓明、邓萍、陈迪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255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邓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天下·龙岭广场2栋16层5号的房产,以及担保人田伟、吕丽共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6号丽岛漫城3栋2单元9层05号的房产。武汉市青山区金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9月11日以被申请人已支付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复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邓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天下·龙岭广场2栋16层5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田伟、吕丽共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6号丽岛漫城3栋2单元9层05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程静
书记员: 虞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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