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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与李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宁康园148-1-2号。
委托代理人宁红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宁康园148-1-2号。
委托代理人鲁军锋,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偧山街白鹤泉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宋和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谈道俊,湖北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6日向桥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桥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2006)桥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撤销该判决并提至本院审理。本院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文清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培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7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鲁军锋、被告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宋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谈道俊等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由被告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向原告李某某返还设备款人民币1.8万元,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退还所购设备)。原告李某某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尹为
审判员 孙文清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书记员: 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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