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张旌(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长江水资源保护科研所内)。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旌,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业公司)诉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创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55元,减半收取15127.5元,由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创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55元,减半收取15127.5元,由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浩志
审判员:姚卓珣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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