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长江水资源保护科研所内)。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旌,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业公司)诉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创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1元,减半收取10955.5元,由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浩志 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石忠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