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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长江水资源保护科研所内)。
法定代表人:李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旌,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业公司)诉被告武汉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创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1元,减半收取10955.5元,由原告武汉市长江创业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浩志 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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