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道胜劳务有限公司
柯晨(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黄应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道胜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晨、黄应华,均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武汉市道胜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胜劳务公司)不服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5)第014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2月3日,黄石仲裁委员会作出黄石仲字(2015)第014号仲裁裁决裁决:道胜劳务公司向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桥建设公司)返还超领工程款49986元及支付E匝道桥支座修复费22万元。道胜劳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云桥建设公司有意隐瞒了实际支付支座修复费用的证据,致使仲裁庭作出不公正的裁决。2、经其委托鉴定,支座修复费用只在5万元左右,足以说明云桥建设公司提供的支付支座修复费用22万元的《维修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均系伪造。3、仲裁裁决关于鉴定的程序不合法。仲裁过程中,其向仲裁庭申请对支座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在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回复称无法司法鉴定后,仲裁庭未再另行委托其它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而径行作出裁决,属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否应调整案涉支座的方向及修复支座花费的费用直接影响仲裁结果。道胜劳务公司为此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仲裁庭亦指定了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指定的鉴定机构回复无法进行鉴定后,道胜劳务公司提出重新选定鉴定机构申请,仲裁庭却未再指定鉴定机构亦未作出说明,而径行作出裁决,剥夺了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5)第014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云桥建设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否应调整案涉支座的方向及修复支座花费的费用直接影响仲裁结果。道胜劳务公司为此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仲裁庭亦指定了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指定的鉴定机构回复无法进行鉴定后,道胜劳务公司提出重新选定鉴定机构申请,仲裁庭却未再指定鉴定机构亦未作出说明,而径行作出裁决,剥夺了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5)第014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云桥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策
审判员:胡志刚
审判员:周希
书记员:谭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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