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莱茵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张群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淑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高波、刘飞,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莱茵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所在地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前在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其公司下设机构在新洲区阳逻街莱茵城小区,其服务对象也在新洲区阳逻街莱茵城小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世纪万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傅菁
人民陪审员 张金元
人民陪审员 陶贤梅
书记员: 余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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