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子林街60-6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庭下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1元,减半收取计2695.5元,由原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元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 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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