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
法定代表人:梁裕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市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3元,减半收取计8131.5元,由原告武汉市碧某某凤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伍利群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 张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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