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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相国花园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相国花园(027社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郑学知(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武汉市相国花园(027社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8号027社区15栋1楼(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徐洪武,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学知,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相国花园(027社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国花园业委会)与被告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国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相国花园业委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相国花园(027社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相国花园业委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相国花园(027社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长:熊新文

书记员:陈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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