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铁机花卉市场。
经营者:张贵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芹。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诉被告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9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周琼
书记员: 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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