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铁机花卉市场。
经营者:张贵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芹。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董事长。
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诉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48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保险费用的凭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祥云苗某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1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琼
书记员: 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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