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恒昌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丽水西路298号。经营者:黄万平,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北街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31956040746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麻译夫,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恒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6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保险单号码:PZDM201842010000001063)为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恒昌建筑材料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恒昌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 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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