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潘婵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原告:武汉市洪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婵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洪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武汉市洪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和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武汉市江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