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
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
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汉南区粮食局
张博(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周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局,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花,该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局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局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南区粮食收储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友保
书记员: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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