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九号星星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诉讼,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黄冈市富华棉麻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陈策楼聚星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麻城市富华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宋埠镇长塘村。
法定代表人吴伟,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据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依法作出(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34号-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价值1600万元机器设备及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富华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黄冈市黄州区陈策楼聚星大道298号2号仓库交由申请人保管的质押商品棉2100吨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裴展
审判员 林更生
书记员: 刘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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