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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市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照明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潘新裕,时代照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新,男,时代照明公司销售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磊,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建设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华,通某建设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伟,男,通某建设公司副经理。

原告时代照明公司与被告通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时代照明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时代照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原告武汉市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书记员: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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