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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与江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
陈成(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江某
王亚平

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主二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92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江某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5月8日先行另案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江某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60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92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江某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5月8日先行另案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武汉市日益美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江某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60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丁青

书记员:陈岚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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