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鲍杰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旅游协会,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合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侠,会长。
委托代理人兰玉昌,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璇,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胡慧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学英、人民陪审员丁凤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小勇,被告市旅游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兰玉昌、殷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公司诉称: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拥有100多个图片品牌,图片库的图片数量已有8亿多张,全球的客户都可以通过Getty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om了解和搜索Getty公司的图片,并通过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公司办理图片授权使用许可。原告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取得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以原告自己的名义独家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Getty公司图片及影视素材的权利,同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原告依托Getty公司图片库及www.gettyimages.com网站开办的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成为中国著名的图片网站。被告市旅游协会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宣传册中使用原告非常具有创意的3幅经典图片,图片编号分别为55961428、dv207091a、LS013751。被告市旅游协会侵犯了原告对3幅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人民币6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华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以证明Getty公司已将涉案图片的相关著作权授予原告,原告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关权属以及以自身名义起诉的权利。
证据2: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大中证民字第1229号《公证书》和《cn域名注册证书》,以证明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om和原告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均有展示,Getty公司具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证据3:《武汉旅游》杂志,以证明被告使用涉案3幅图片的侵权事实。
证据4:《版权质询函》及《回函》,以证明原告就侵权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
证据5:《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以证明原告损失的依据。
证据6:相关费用票据及《委托代理合同》,以证明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市旅游协会辩称,Getty公司在网站上关于涉案3幅摄影作品版权为其所有的声明,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属。原告不享有编号为LS013751图片的著作权,该图片上清楚标明:摄影师SteveMason,应推定著作权人为在图片上署名的个人而不是原告。即使原告对涉案2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的数额,被告为非营利性机构,没有侵权所得利润,被告只需要向原告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后果。原告的维权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旅游协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武汉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武证民字第2825号《公证书》。
证据2:证人宫静娴的证言。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是在昵图网上获得涉案摄影作品。
证据3:网行天下网站网页打印件。
证据4:e库素材网站网页打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网行天下网站和e库素材网站中均有涉案摄影作品。
证据5:原告以传真方式向被告发出的《解决方案》,以证明涉案3幅摄影作品正常租用价格为人民币7,300元。
证据6:《图片许可使用协议》,以证明《武汉旅游》杂志的承制单位向其他公司购买图片的价格。
证据7:文化部制订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以证明摄影作品的稿酬。
证据8:《武汉旅游》2009年第三辑,以证明我方自2009年始在《武汉旅游》每一辑的目录上声明“本刊部分图片来源网络资源,不能查明作者,如图片作者看到杂志请及时与本编辑部联系。”表明我方使用是善意的,且表示愿意向权利人支付费用。
证据9:武汉市旅游局武旅(2004)8号文,关于做好《武汉旅游》杂志发放工作的通知。
证据10:武汉市旅游局关于《武汉旅游》编辑发行工作情况的说明。
证据11:武汉市旅游协会章程。
以上证据证明《武汉旅游》是免费赠阅的公益性杂志。
证据12: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以证明被告表示愿意就本案与适格的权利人协商,原告因起诉而增加的费用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证据13:武汉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武汉旅游》杂志是向社会赠阅的公益性出版物,定价系使用国际标准书号所需,和销售没有任何关系。
证据14:ICP备案信息,以证明昵图网是合法经营的网站。
证据15: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从昵图网上打印的3幅涉案摄影作品,以证明截止至2009年9月21日,昵图网上仍有涉案摄影作品可供使用,原告不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是恶意维权。
证据16:铁道部1979年制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证明《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在被废止前仍应有效。
证据17:英文网站www.gettyimages.com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该网站上每幅图片都有标价,根据使用图片大小不同,价格在30-350美元之间。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提出该公证书只确认了Getty公司对华某公司的授权,但无法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Getty公司关于其拥有相关版权的声明只是其单方面的声明,没有权利来源的证据;另外编号为LS013751图片下标注有摄影师署名,故该图片著作权不属于Getty公司。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作为维权成本。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看出昵图网上有涉案图片,3幅涉案图片均属于共享图片而不是自创图片,而共享图片的著作权人不是展示的网站而是其他人,昵图网自身也声明图片是网友上传的,自己没有著作权;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提出该证人是被告单位员工。对证据3、4、5、6、7、14、15、1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8、12无异议;对证据9、10、11、13有异议,因该杂志明确标明定价10元;对证据17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需翻译并进行公证。
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对Getty公司出具《确认授权书》所作出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Getty公司出具《确认授权书》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该公证书系对2009年6月12日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的证据保全,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5、6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该公证作于原告起诉之后,公证内容不能反映被告获取涉案图片的原始过程;昵图网上虽登载有涉案图片,但其版权栏未标明图片权属,仅注明为共享图片,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2,证人系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3、4、5、6、14、15,因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9、10、11、13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7《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此文件是针对稿酬而制订的标准,且颁布于1984年,规定的标准过低,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被告提交的证据16《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提交的证据17即www.gettyimages.com英文网站部分内容的网页打印件,该证据未经公证,且原告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Getty公司系美国企业,为知名的图片提供商。2008年6月9日,美国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签署《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华某公司是美国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包括DAJ及Photodisc等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授权书附件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涉案图片所属的DAJ品牌和Photodisc品牌。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BianchiD.Wilson证明:John.J.LaphamⅢ于2008年6月9日亲自到公证人处,确认其依照文件中所述的目的和用途自愿签署了该文件。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08年8月12日出具(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的《确认授权书》和《公证人证明》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
www.gettyimages.cn系原告华某公司依托Getty公司www.gettyimages.com网站而开办的中文网站。该网站登载有3幅涉案摄影作品:编号为55961428的图片注明摄影师:DAJ、品牌:DAJ;编号为dv20709Ia的图片注明摄影师:DigitalVision、品牌:Photodisc;编号为LS013751的图片注明摄影师:SteveMason、品牌:Photodisc。DAJ、Photodisc、DigitalVision均为Getty公司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3幅涉案摄影作品所在网页左上方标有“gettyimages”字样,左下方标示: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版权申明栏注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GettyImages公司与华某公司的约定和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合法的授权使用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依据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某公司的损失。”华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申请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对www.gettyimages.cn网站载有上述图片的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华某公司支付公证费人民币600元。
《武汉旅游》杂志为市旅游协会编辑出品,由武汉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刊物,该杂志在2008年第四辑期刊上,使用的3幅摄影作品,分别与Getty公司编号为55961428的DAJ品牌图片、编号为dv207091a、LS013751的Photodisc品牌图片一致。《武汉旅游》杂志面向省、市、区城区政府、国家旅游局及驻外办事处、机场、星级酒店、高档社区、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免费赠阅。该期杂志载明:总发行量为25,000册,定价10元。
2008年11月20日,华某公司就市旅游协会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图片事宜向该协会发出《版权质询函》,后于2009年3月再次发函提出解决方案,该方案中称涉案3幅图片正常租用价格为7,300元。因市旅游协会对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属持有异议,故双方协商未果。
2009年6月12日,华某公司与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3,000元。2009年8月18日,华某公司向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华某公司是否经授权取得涉案3幅摄影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相关著作权;二、被告市旅游协会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侵权赔偿数额。
一、原告华某公司是否经授权取得涉案3幅摄影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相关著作权。
首先要确认美国Getty公司是否对涉案3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及其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是原告华某公司是否就涉案摄影作品获得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
1、美国Getty公司是否对涉案3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编号为55961428及dv20709Ia的2幅涉案摄影作品均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予以登载,该网站版权申明中明确美国Getty公司拥有图片的合法版权,且图片说明栏中摄影师及品牌均为Getty公司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国Getty公司是上述涉案2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图片编号为LS013751的摄影作品虽在华某公司网站上予以登载,但该图片在说明处注明:“摄影师:SteveMason”,故认定美国Getty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美国与我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美国Getty公司的作品依据成员国关系,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原告华某公司是否就涉案摄影作品获得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
美国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所签署的《确认授权书》称,美国Getty公司授权华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同时确认华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片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编号为55961428和编号为dv207091a的2幅摄影作品均在《确认授权书》的附件A所列品牌之列。《确认授权书》履行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美国Getty公司就编号为55961428和编号为dv207091a的涉案2幅摄影作品对原告华某公司进行了授权。
综上,本院认为,华某公司对编号为55961428和编号为dv207091a的涉案2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市旅游协会关于华某公司无权就编号为LS013751的摄影作品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抗辩可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告市旅游协会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侵权赔偿数额。
1、被告市旅游协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市旅游协会未经原告华某公司的许可,在《武汉旅游》杂志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2幅摄影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华某公司对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图片并非来源于原告网站,而是在昵图网上下载的,不是恶意侵权,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后果,只应支付涉案图片的合理使用费。本院认为,虽然昵图网上确实登载有涉案图片,但并未反映登载图片的著作权权属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本应在使用图片之前查明图片的著作权人,却未尽此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额。
由于原告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且《武汉旅游》杂志主要是免费赠阅,不宜以杂志上标示的定价认定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被告要求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支付稿酬或者按照美国Getty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图片售价支付合理使用费。本院认为,被告在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后支付的侵权赔偿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应等同于在合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法院综合考虑2幅摄影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和后果、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费、在侵权杂志上所占版面大小及该杂志的发行数量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原告支出该部分费用的必要、合理程度并结合有关规定,酌定合理开支为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旅游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武汉市旅游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元。
三、驳回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武汉市旅游协会负担500元,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0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武汉市旅游协会负担。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已由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本院,被告武汉市旅游协会应将由其负担的该部分款项随上述判项中有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华某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慧莉
人民陪审员 胡学英
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
书记员: 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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