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新世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水木清华店,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R2地块水木清华华商网1栋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龙,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家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市新世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水木清华店与被告郑家发、被告余某某、第三人方建明、第三人徐静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赵焱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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