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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孙家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常,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英,女,系孙家常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家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向华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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