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邾城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周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峰,
系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北伍某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原告
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湖北伍某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
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
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11.50元(已减半),由
武汉市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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