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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宏盛安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某、黄石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市宏盛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言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立皇、李竹青,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被告:黄石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登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辅和,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宏盛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被告黄石市鸿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宏盛安运输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宏盛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047元,由原告武汉市宏盛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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