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平,法律顾问。
被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工业园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晓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士卫,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查封原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价值1,735,000元一台机组式凹版印刷机、价值470,000元一台药用铝箔印刷涂布机。现因被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申请本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并提供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沙锣路(西旁)号、总建筑面积2,293.04平方米的房屋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存被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二、查封被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沙锣路(西旁)号房屋。
三、解除对被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继续查封原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一台机组式凹版印刷机、一台药用铝箔印刷涂布机。
审判员 王晓明
书记员: 肖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