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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平,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工业园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晓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士卫,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债务已及时清偿完毕且均向法院提出撤销对对方财产查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提存的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的人民币315,156.31元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
二、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沙锣路(西旁)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一台机组式凹版印刷机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倪 杨

书记员: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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