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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平,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工业园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晓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士卫,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的撤销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8元减半收取8,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9,702元减半收取4,8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华
人民陪审员 倪杨

书记员: 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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