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堤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平,法律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工业园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晓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士卫,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的撤销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8元减半收取8,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9,702元减半收取4,8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新力大风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华
人民陪审员 倪杨
书记员: 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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