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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天添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市天添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天泽一方3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国军。
委托代理人樊玉琴,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毛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作出(2016)鄂0104民初23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同时查封被告的两个账户均余额充足,导致超标的查封。本院依法解封其中任一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88658.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华勇
审判员 王汉云
审判员 荣番洁

书记员: 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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