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天添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天泽一方3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国军。
委托代理人樊玉琴,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毛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作出(2016)鄂0104民初23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同时查封被告的两个账户均余额充足,导致超标的查封。本院依法解封其中任一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88658.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华勇
审判员 王汉云
审判员 荣番洁
书记员: 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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